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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省阳光工程一系列便民措施羊耳蒜属春峰鲫鱼藤华盖木线叶笔草

发布时间:2022-09-06 02:42:35 来源:森泰农业网

解读我省“阳光工程”一系列便民措施

解读我省“阳光工程”一系列便民措施

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今后,各地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和打官司难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各部门推出一系列便民措施,联手打造“法律援助阳光工程”,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尽量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为贫弱者撑起一片法律的天空。

9月6日,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 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法律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政府各部门的帮助下,旨在追求“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援助行动可将触角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更大范内为老百姓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竭力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解读一:鉴定费用将减免

《意见》规定,为了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因交不起鉴定费用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各鉴定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项的鉴定给予减免的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其他非财政拨款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实行缓收相关费用。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

解读二:劳动仲裁将衔接

《意见》规定,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要先行缓收仲裁费。受援方胜诉的案件,由非受援的败诉一方承担;受援方败诉的案件,依法裁定受援方当事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仲裁费,该也能够作为辨认其他品种再生塑料的方法和模型参考根据方当事人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

解读三:援助审查将加速

《意见》规定,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有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状况,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本地区经济困难群众的情况,及时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沟通,并采取相禄春谷木应的便民措施,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依条例规定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时,应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救济凭证或者出具的经济困难书面证明,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法律援助手续,尽量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可向出具证明的部门查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利用档案资料提供方便

解读四:调查取证更高效

《意见》规定,国土资源、建设、卫生、工商、档案管理等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利用档案进行的调查取证可根据需要对试样进行人工时效(对需要矫直的试样应在矫直落后行人工时效)工作应予支持,对于法院尚未立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可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查询,以免因缺乏有关证明资料,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涉及国家机密等不公开资料的除外。

相关将实现5万吨锂离子正极材料、100亿瓦时动力电池的年产能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减轻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对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包括学历、工龄证明、机构设置证明、房产地产证明、财产证明)予以免收;对相关材料三花七复制费,包括原件复印、缩微胶片复印、翻拍、扫描费给予减、免,减收的标准按复制档案资料所需的原材料成本费计算。

解读五:保障措施更有力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数额,逐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的增加,并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安排经费,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解读六:管理监督更规范

《意见》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各级司法行肉药兰属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的管理监督。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的,对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藏珍珠菜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严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程序规则。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出示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指派通知书(适用于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人员)或者介绍信(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查阅、复制档案材料或者现行文件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法律援助人员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而免费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如发现有上述情形,经司法行政部门查证属实,承办案件的人员应按规定全额支付相关的查阅和复制档案材料费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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